垫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董代红等八名同志辞职申请的决定
(2020年1月9日垫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董代红同志辞去县十七届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申请,郭世忠同志辞去县十七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申请,魏小雄同志辞去县十七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申请,谭伟同志辞去县十七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申请,余常沛、皮华玺、谭书直、胡显发同志辞去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申请。此决定报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