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23号
《垫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已于2024年10月30日经垫江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垫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2024年10月30日垫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合地方实际,对国家立法的细化和补充,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作用,健全保障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机制,切实加强法治垫江建设,现就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将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纳入法治建设的工作大局。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主体作用。本县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应当各司其职,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法定职责。
二、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主要实施或牵头实施的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贯彻实施的责任清单。具体负责实施的有关单位要将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纳入工作重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地方性法规施行一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权责清单,公示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本单位的职能职责。
三、依法完善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县级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具体配套规定的,本县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并自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备案。地方性法规对具体配套规定的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具体配套规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提醒、催告、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按期依法制定配套规定。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地方性法规就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作出细化、补充,或者作出创设性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并在行政执法中主动、正确适用。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地方性法规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指标;要完善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要强化专项督查,加强督查结果运用,督促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并造成不良
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五、深化强化司法适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积极主动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县人民法院应当注重研究解决审判过程中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新情况、新问题;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衔接,对在审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情况,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论证后,将有关建议上报市人大常委会。
六、建立实施报告制度。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一年后,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一并听取专项工作涉及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县人大有关专委会听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一并听取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情况。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时,应当报告执行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并接受评议。
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县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一年后,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执法检查应当将有关单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配套文件纳入检查范围,可结合专题询问、专项视察等其他监督工作同步开展。
八、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并纳入法治建设重要考核内容;县司法局要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拟任命人员法律知识任前考试内容;有关单位要将地方性法规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并准确适用地方性法规;县行政学院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公务员入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内容。
九、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家站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丰富拓展地方性法规宣传渠道,引导全县各级人大代表带头学习、深入宣传和模范遵守地方性法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地方性法规的知晓度,增强人民群众遵守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并积极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参与对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县级新闻媒体应当切实履行新闻监督的社会责任,营造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