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2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日前,垫江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垫江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理办法》)。这是该县自2022年出台《办理办法》后,对其进行的第二次修订。
《办理办法》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发表的意见建议、提交会议的书面意见建议,有关专工委室提交会议的审查意见,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常委会依法提出的其他意见建议等,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条目式固化明确。
《办理办法》要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收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同时向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
《办理办法》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经三人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建议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未获通过的需重新研究处理,并在六十日内重新向常委会报告。对敷衍整改、拒不办理、逾期不报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通讯员 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