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3〕第4号
《垫江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办法》已于2023年3月23日经垫江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垫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23日
垫江县人大常委会
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办法
(2023年3月23日垫江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其依法履职,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重庆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开展、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报告履职情况的对象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下简称有关人员)。
县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有关事宜根据监察法和上级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部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年底召开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报告履职情况。一届内,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人员,至少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采取集中报告履职情况的方式,每届届中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第五条 每年的报告对象由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提出初步建议,由人事代表工委汇总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报告对象原则上应在现任职位上任职1年以上,结合当年全县工作重心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统筹考虑。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及时制定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方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实施。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方案应明确报告对象、内容、方式及工作步骤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 履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三)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履行任前表态发言的情况;
(五)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努力方向;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听取审议报告对象的履职报告前,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开展前期调研工作,采取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征求报告对象所在部门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及部分代表的意见;也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询问等方式,掌握报告对象的履职情况。及时起草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调研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对象履职情况的概括和评价;报告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根据监督对象的工作职责制定报告对象履职监督考评表,包括依法决策、普法责任制落实、执法案卷评查、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备案、预算绩效管理、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等内容,收集报告对象依法履职情况。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将各调研组的调研报告汇总后形成总的履职情况调研报告,连同报告对象履职监督考评表、年度考核情况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报告对象应在广泛听取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撰写履职报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人员的履职报告应报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阅。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的履职报告应分别报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审阅。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履职报告和相关材料一并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履职情况议题,先由报告对象作履职情况报告,报告时间一般掌握在10分钟左右。报告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进行审议。分组审议后,对报告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票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报告审议提出的意见,由对口联系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委室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意见,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汇总。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连同报告测评结果、调研报告反馈报告对象。
有关报告对象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提出的意见,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履职报告提出的意见和测评结果报告县委,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和县“一府两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